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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8-10-22
生效日期
: 2008-11-01
有效性
: 条款失效
文号
: 财税〔2008〕137号
税种
: 增值税;印花税;契税
关键词
: 税收优惠;购房;个人住房;普通住房;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房地产;免征
专题
: 房地产行业;个人转让房产;外籍人士转让住房
修订
: 根据 财税[2010]94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自2010年10月1日起失效。
阅读量
: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此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根据 财税[2010]94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条款自2010年10月1日起失效。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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