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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2-12-10
生效日期
: 2002-12-10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税〔2002〕191号
税种
: 营业税
关键词
: 股权转让
专题
: 不动产转让;企业重组;基金;房地产行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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