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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9-01-31

生效日期

2019-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19〕14号

税种

印花税;房产税

关键词

租赁合同;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免征

专题

教育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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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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