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付费中国会计准则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生效日期
: 2018-01-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关键词
: 会计准则;会计;特许权使用费;折扣;手续费;优惠券;单项履约义务;收入准则;代理人
专题
: 企业会计准则
一、总体要求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根据本准则,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企业应用本准则,应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等相关的有用信息。除非特别说明,本应用指南中所称商品,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本准则规范的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单个合同的会计处理。但是,为便于实务操作,当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或履约义务)组合或应用于该组合中的每一个合同(或履约义务),将不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时,企业可以在合同组合层面应用本准则,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合同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
社群

加入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