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则#财务费用#应纳税所得额#销项税额
前几天,有企业财务咨询了我关于新准则下现金折扣如何处理以及如何开票的问题。今天,我们简要分析新收入准则对现金折扣财税处理的影响。
现金折扣,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我们先来看看在原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在原收入准则下,对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举个例子,税答公司在2023年2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发出货物,不含税价1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销售条款约定,客户在发货后一个月内付讫款项,则可享受10%的现金折扣。则在原收入准则下,税答公司在2月1日账务处理如下:(下述会计分录均仅体现收入账务处理,未体现成本结转等其他账务处理。单位均为万元)
借:应收账款 | 113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1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13 |
若客户在3月1日前付讫款项,则收到客户款项时,税答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 11.3(113*10%) |
银行存款 | 101.7 |
贷:应收账款 | 113 |
我们再来看看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在新准则下,现金折扣属于可变对价的一种,因此,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应将现金折扣影响因素考虑在内。对于企业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在确认收入时计入“合同负债”,实际发生时再冲减。
上述例子中,假设税答公司估计客户会在3月1日前付讫款项,则在税答公司发出货物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 113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88.7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13 |
合同负债 | 11.3(113*10%) |
若客户在3月1日前付讫款项,即发生了现金折扣,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 101.7 |
合同负债 | 11.3 |
贷:应收账款 | 113 |
(若实际发生现金折扣与预估不一致的,差额倒挤主营业务收入)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由此可见,在原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一致的。而在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在企业所得税的填报上便存在了税会差异。上述例子中,企业账载收入88.7万元,成本费用为0元(暂不考虑其他),利润为88.7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应纳税所得额为88.7万元。而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税务口径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00万元,财务费用为11.3万元,此时,需对账面收入纳税调增11.3万元,对账面财务费用调增11.3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为88.7万元。由此可见,虽然账面与申报有差异,但对应纳税所得额是没有影响的,所谓殊途同归。
我们再来分析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在增值税申报上的税会差异。上述例子中,税答公司给客户开票是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开票,即按含税收入113万元开票,其中不含税收入100万元,税额13万元。企业在做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主表中“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一栏填报金额为100万元。而新收入准则下,确认主营业务收入88.7万元,这就使得纳税申报表的收入跟财务报表的收入存在差异。如下图所示,这便是新收入准则带来的增值税申报上的税会差异。
以上便是对新准则下现金折扣财税处理的简要分析,若有不同见解,欢迎入群讨论,谢谢!入群加v:webtax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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