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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8-07-11

生效日期

201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2018〕76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专题

医疗行业政策指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医疗行业;合伙企业;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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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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