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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4-09-14

生效日期

2004-09-14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04〕156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东北地区;抵扣范围

修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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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3]11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规定》中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范围以外的,从事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需实行《规定》的抵扣办法,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适用的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具体条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另行规定。

选择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既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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