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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成文日期
: 2008-01-15
生效日期
: 2008-01-15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财预〔2008〕10号
税种
: 企业所得税
专题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总公司与分公司
修订
: 根据 财预[2012]40号 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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