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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7-10-20
生效日期
: 2018-01-01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财税〔2017〕76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小微企业;税务减免
专题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修订
: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失效废止。
阅读量
: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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