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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7-10-20

生效日期

2018-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17〕76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小微企业;税务减免

专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修订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失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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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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