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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个税政策

随着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创新企业原始股东以持有的存量股份为基础证券,也可在境内转换发行存托凭证。根据存托凭证试点内容变化,为明确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1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就存托凭证试点内容变化发布《关于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解答》。主要内容如下:

个人转让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的所得以每次转让收入减除存托凭证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纳个税。其征收管理比照限售股,参考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文件。对个人持有的限售存托凭证,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解禁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文计算纳税,持证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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