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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主要内容如下:

①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②“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③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正面清单管理。

④企业进口清单所列交通工具及游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1号)进一步明确“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适用范围和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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