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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为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

适用情形

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发票种类

包括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方

①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②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
③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①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②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③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发票注意事项

①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③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
④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5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该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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