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某国企A公司用其下属的分公司净资产出资设立B公司,原分公司相关人员实际都会转为B公司服务,工资和保险费用都由B公司承担。但该部分员工仍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A公司代缴社保。请问:1、用净资产出资能否适用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2、如果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保未变更,但人员实际已转移为B公司服务,是否会导致不符合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如果可以的话,烦请安排朱玉彬老师为我解答,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以净资产出资实质为出售、投资两个行为,符合重组前提即可。
另外13号公告规定的情形为不征收增值税行为,在税务机关得不到任何批复。深圳税务机关的做法是事前辅导,但也要提交相关资料,比如你出资的资产清单、债权通知、债务人同意债务转移的书面文件、转移人员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转移人员五险一金购买记录等。 如果劳动合同和社保未变更,就不满足劳动力转移的规则,当然就不符合13号公告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的条件。
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存在差异,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建议此事项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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