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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向子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费用,且行权时,子公司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那股权激励费用由母公司还是由子公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个税是由谁来代扣代缴?请列出相关的文件与说明,谢谢【如果是在子公司企税税前扣除,那子公司代扣代缴吗?财税2016年101号文第五条:以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那不是相违背?】

2020-12-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及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股权激励是公司对本公司员工的长期激励,因此“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应理解为子公司以母公司股权为标的对子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子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员工个税,并根据申报员工的所得金额可作为的子公司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中也存在主管税局不认同上述股权激励作为子公司工资薪金的情况,因此建议在执行股权激励之前与主管税局进行沟通确认。谢谢。

林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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