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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政策法规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1-11-30

生效日期

2012-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专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修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8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5月2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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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1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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