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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政策法规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4-05-21

生效日期

2014-05-21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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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对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三、本公告自20147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521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其中:第2行至第19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9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

其中:第21行至第26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1行至第26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1行至第28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2.29行至第35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8行基础上,填报第30行至第33行。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2行、第34行、第35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等。

7.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8.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9.10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0=4+5-6-7-8-9行。

10.1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1.12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2=10行×11行,且第12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

12.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13.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13行≤第12行。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第13行≤第12行。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7号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14.15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5.16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6.17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12-13-15-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18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8.19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9行“累计金额”列=17-18行,且第1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2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2.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2=21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2=21行×1/4

3.23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22行×23行。

5.2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7号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6.26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5=24-25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28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总分机构纳税人有关项目的填报

1.30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31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3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33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34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6.35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5=32行×34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0=4+5-6-7-8-9行。

2)第12=10行×11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

3)第17=12-13-15-16行,且第17行≤0时,填0

4)第24=22行×23行。

5)第26=24行-25行。

6)第30=17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

7)第31=17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

8)第32=17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

2.表间关系

1)第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43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使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本表第1行至第6行由“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写。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4.4行“应税收入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4=1-2-3行。

5.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6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6=4行×5行。

7.本表第7行至第9行由“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报。第7行“成本费用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8.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9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7行÷(1-8行“应税所得率”)×第8行。

(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10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11行“应纳所得税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6行×10行。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9行×10行。

(三)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1.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7号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2.13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3.14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14=11-12-13行。当第14行≤0时,本行填0

(四)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核减后的数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1.4=1-2-3行。

2.6=4行×第5行。

3.9=7行÷(1-8行)×第8行。

4.11=6行(或第9行)×第10行。

5.14=11-12-13行。当第14行≤0时,本行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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