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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
政策法规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1-12-22

生效日期

2012-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6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专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修订
全文失效,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8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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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补充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第二条“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第2项“纳税人名称”改为“总机构名称”;第8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额”;第9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工资额”;第10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资产额,不包括无形资产”;第13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本公告自2012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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